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 104 年 03 月 23 日)
第5-2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 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 通過。

前項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 無故未報到者,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 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 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