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 104 年 03 月 23 日)
第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案,應依教師登 記或檢定之科、類別、服務年資、服務地點、考績、獎懲、進修研習、介 聘理由、學校缺額及其他事項,按積分之總分予以介聘。

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其屬前條第二項 聯合介聘者,由聯合小組訂定後,應經主辦機關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