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 104 年 03 月 23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 辦理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由學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