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 104 年 03 月 23 日)
第1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 遷調及介聘,如有錯誤,除查明責任外,並應更正或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