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 104 年 03 月 23 日)
第10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 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前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

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