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 年 06 月 23 日)
第5條
送審教科圖書者,應檢送全部稿本一式二至十五份;送審儀器教具者,應 檢送樣品每種一件,附具樣品彩色照片及詳細說明書各二份。

前項送審物均應分別註明適用學校之種類,著作人或製作人之姓名及簡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