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 年 06 月 23 日)
第4條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 ,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經教 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