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 年 06 月 23 日)
第2條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所用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應依本規則送請 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採用。

前項審查業務,教育部得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 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