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 年 06 月 23 日)
第12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審者應保證發售之成品,與審定之稿 件或樣品完全相符。如發現有不符者,除立即撤銷其審定執照外,其觸犯 其他法律者,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