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9條
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半年以上未滿二年即奉調回國者,至遲於返國後 一年內,得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派外人員子女就讀專科學校 五年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輔導入學至專科學校五年制最高學級者, 以三年級為限。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未滿二年即因故回國者,得比 照前項規定,由派外人員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入學。

依前二項規定輔導入學者,不得享有第十一條所定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