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6條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擬返國就學者,派 外人員應至遲於最後一任期結束返國後三年內,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

一、擬就讀與其國內外學歷相銜接之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前六個月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二、擬就讀與其國外學歷相銜接之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依第八條所定 期限,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前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前項所定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之期間,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者,計算至返國日;申請就讀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者, 計算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

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派外人員子女居留國外期間,每年返國停留未逾 三個月者。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派外人員子女之事由致超過期限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