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18條
政府派駐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之人員,符合第三條資格者,準用本辦法 規定辦理;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香港 、澳門學歷,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