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14條
第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 年制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 待。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 待。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 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