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12條
前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