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11條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 讀,或自行返國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 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優待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 十六條規定辦理。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自行返國進入國民中學就讀,於完 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分發入學 方式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入學優待方式擇一辦理。

前二項所定返國時自行進入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者,應於入學當年度一 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經派遣機關審核後,報本部核發身分證明 :

一、派外人員子女身分證明申請表(包括指定文件)。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