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