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03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