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學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
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有鄉(鎮、市
、區)公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包括詳細記事)。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
,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
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