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105 年 11 月 23 日)
第6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事後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補辦,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