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105 年 11 月 23 日)
第5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檢送下 列證件之一:

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除役令。

三、解除召集證明書 (限臨時召集者)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 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 間之文件;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補送 原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