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3條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 類科各分配三名。

學術獎受理推薦日期,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