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2條
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 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 研究機構專職五年以上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