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9-1條
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 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仍有溢 貸情形者,納入學校相關獎勵、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