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8條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 有貸款必要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由各該 主管機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 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