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29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對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檔案,均應 盡善良保管之責,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應即 報告董事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法人主管機關查明處理;學 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校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學校主管 機關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