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23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 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 、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二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 會計學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四年以上:

(一)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修有 會計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