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18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