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17條
學校法人會計、出納事務之處理,得由學校法人所設最高層級私立學校會 計、出納人員兼辦。

私立學校應設置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會計單位之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 餘為佐理人員。

前項會計單位之名稱、編制及會計人員之職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