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16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 ,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為之;其為學校法人 者,應由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 校者,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