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9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其不動產、重要財產有增減者, 而為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 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 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前條及前項聲請書及財產變更清冊,應檢送一式四份;其租用土地及建築 物者,並應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