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8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因改選、補選董事長、董事、監察 人及變更組織而為學校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 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其聲請 書得由現任董事長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