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5條
學校法人於法人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後,其創辦人 不得變更。但於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前,報 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創辦人推舉事項,應載明三人以上之捐助人或 遺囑執行人及被推舉人不願擔任創辦人之處理規定,並以捐助人或遺囑執 行人一定比率之書面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