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33條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 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

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

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 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 控制制度。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