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31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代理校長職務者,亦適用之。
學校法人應訂定董事會、監察人及校長間之權責劃分規定,以明確校長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及其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