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包括於 任期中因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監察人名額後之缺額;其補選應於 捐助章程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完竣後一個月內 完成。但捐助章程規定增加之名額應自下屆起實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