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時,董事會應造具交接清 冊一式三份,包括印信、歷屆董事與監察人名冊、董事會會議紀錄、重要 計畫、文件、財產目錄、財務報表、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