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附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86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 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 兒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 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 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 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 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 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 、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