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附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81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創辦人、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檢察官、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 求法院命前項人員返還其不正當利益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