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9條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 處罰至停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