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8條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