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獎勵、補助及捐贈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61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賦稅、房屋稅及進口貨物關稅之徵免,依有 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私人或團體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時,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有關稅法之規定減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