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監督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55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 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