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監督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54條
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 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 意見後,得逕予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