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監督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46條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 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 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 學校;其投資或流用之項目、條件、程序、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投資,董事會應依據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如有違反規定致學 校法人受有虧損,參與決議之董事對虧損額度應負連帶責任補足之。但經 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