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校務行政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44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 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