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校務行政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41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 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 、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 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 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