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私立學校之籌設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5條
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

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提出 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

學校法人經前項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 設及立案,經學校主管機關再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設校活動涉有違法 情事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必要時並得 由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