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私立學校之籌設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4條
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 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

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