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1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投資組,分三科辦事。

三、環安組,分三科辦事。

四、工商組,分三科辦事。

五、營建組,分三科辦事。

六、建管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5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規劃發展策略之研擬、推動及管考。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擬。

三、重要施政計畫及專案計畫列管。

四、公務及作業基金概算之研擬綜整。

五、立法院及監察院列管案件追蹤管考。

六、創新研發產學合作、人才培訓業務之策劃及推動。

七、園區實驗中學業務之協調。

八、園區作業基金財務規劃、管理及資金調度。

九、其他園區有關企劃事項。

第6條
投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產業創新及創業發展之推動。

二、園區有關投資招商策略之研析、投資法規之研擬、營運統計及經濟分 析。

三、園區有關科學工業投資案件之諮詢、解答、審查及招商業務。

四、園區有關科學工業投資業務重要措施之研議、協調及聯繫。

五、園區對外宣傳、形象推廣、會展與服務設施營運之規劃及執行。

六、園區國際合作、國內外禮賓接待之規劃及執行。

七、專業人士入區交流規範之審核。

八、其他園區有關投資事項。

第7條
環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事業勞資關係之輔導及協助。

二、園區事業勞動條件與性別工作平等之輔導及查察。

三、園區事業職工福利之輔導及審核。

四、園區藝文與運動競賽活動之規劃及辦理。

五、園區事業國防儲訓、國防工業緩召及工商團體業務協調聯繫。

六、園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勞動檢查。

七、園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及管理。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園區有關勞工及環保事項。

第8條
工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廠商之工商登記(含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之規劃及執行。

二、工商服務業入區之審議及輔導管理。

三、工商行政業務(含園區事業稅捐減免證明核發、營運調查、決算書表 審查、園區作業基金財務收入之內部稽核)之推動、執行及法規之研 擬。

四、園區安全防護體系、民防業務、園區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之規劃、協 調及管理。

五、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

六、園區物流業務之管理。

七、貿易、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產地證明之簽發、保稅與園區事業管理 費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園區通關系統業務面之需求規劃整合。

九、園區消防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園區有關工商行政、安全防護及保稅通關事項。

第9條
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公共工程之建設及維護。

二、園區標準廠房與住宅工程之建設及維護。

三、園區用水供需之協調及節約用水政策之推動。

四、園區廠商用水、用電計畫之審查。

五、園區電力供需之協調、安全輔導及電氣技術人員證照之核發。

六、園區氣體供需之協調。

七、園區交通及停車場之管理。

八、園區道路挖掘許可證之核發。

九、補助地方建設經費之協調。

十、其他園區有關營建、水電及交通事項。

第10條
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私有土地價購、徵收取得及公有土地撥用。

二、園區土地行政、地籍整理及建築物徵購、轉讓。

三、園區土地與建築物產權登記、稅捐報繳及建物保險。

四、園區土地、廠房、住宅等租賃及租金之研訂及調整。

五、園區籌設、實質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

六、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設 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七、園區景觀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園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集運。

九、其他園區有關建管事項。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 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法規、契約、爭訟、法律諮詢等法制事項。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