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細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館設下列組:

一、視覺藝術教育組。

二、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行政組。

第5條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

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

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

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

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 理及推廣。

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第6條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

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之規劃辦理。

五、學校藝文教師教學增能之輔導。

六、教育劇場之實驗及推廣。

七、演出場地之規劃、管理及使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事項。

第7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二、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8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